1.申請定額醫療給付:應檢附(1)理賠申請書、(2)診斷書。
2.申請實支實付醫療給付:應檢附(1)理賠申請書、(2)診斷書與(3)收據正本(但若投保時於要保書上已告知有投
保其他同業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且本公司仍予以承保時,則可以收據副本申請)。
3.診斷書請依就診科別分別開具且須醫療院所加蓋關防(也可以用影本加蓋醫療院所關防),除載明診斷病名外另
依以下說明記載:
住院:請載明入院日期及出院日期。
手術:請載明手術部位及方式。
急診:請載明入急診室日期、時間及出急診室日期、時間。
門診:請載明門診日期。
1.應檢附
(1)理賠申請書
(2)殘廢診斷書或勞工殘廢診斷書。
(若事故者為受監護宣告人,則應附法院受監護宣告裁定及載有監護人之戶籍謄本)
2.殘廢診斷書應載明殘廢部位及現狀。
1.因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因此申請殘廢保險金時,如果被保險人於心神喪失或無意識狀態,應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由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由該監護人提出殘廢理賠之申請。
2.若被保險人意識仍然清楚可為意思表示,僅因肢體障礙無法親自簽章,則可於六個月觀察期屆滿後,委託其配偶或最近親屬代為申請殘廢理賠。
※上述說明僅為基本原則,應檢附之文件仍依各保險單條款約定為準。
※如於審核過程中需要其他文件資料時,承辦人員將會另行通知補全。
不論是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或醫療保險金受益人,若受益人未滿七歲,由其法定代理人簽章提出申請(代受益人於受益人簽章處簽章,另於法定代理人處簽章);若受益人滿七歲未滿二十歲時須由受益人親自簽章,法定代理人則於法定代理人處簽章。
1.不論就醫地點在國內或國外,所需檢附文件完全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國外醫療院所出具的文件必須經由我國
駐外單位認證後才可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而大陸地區醫療院所出具的文件則必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
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才行(目前受託單位是海基會)。
2.國外醫療院所出具的文件如非英美語,請事先將相關資料及單據內容翻譯,再送件申請理賠,以加速理賠時
效。
1.各項理賠金均可選擇以「匯款」或「銀行支票」給付。
2.選擇以「匯款」給付者,於第一次申請時建議檢附存摺影本,供確認匯入之帳號無誤,避免匯款失敗,造成
受益人受領遲延;同一受益人第二次以後之申請,則僅需註明前次匯入之帳戶即可,毋須再行檢具存摺影本。
3.選擇以「銀行支票」給付者均以指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給付。
4.因「銀行支票」存入帳戶後尚需數天交換時間,故建議多使用「匯款」方式給付,既方便安全又可迅速領到 理賠金。
1.停效期間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2.寬限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之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