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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30新壽商開字第1100000210號函備查

主要給付項目:

  1. 重大疾病保險金

給付項目

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註)時,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前項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發生兩項以上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註:重大疾病項目如下,詳細定義請參考保險單條款。

  • (一)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二)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三)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四)末期腎病變
  • (五)癱瘓(重度)
  • (六)癌症(重度)
  •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注意事項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要保人(即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 本人(被保險人)同意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人之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 本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保證續保,但不保證續保費率不變,將按續保生效當時已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續保當時之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請審慎投保及續保。
  • 本公司對本契約符合重大疾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等待期間後或復效日起開始,初次發生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重大疾病者,但續保者或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等待期間依重大疾病項目區分為三十天或九十天,相關約定請參照保險單條款第二條。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3%)最高12.00%,最低10.42%;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或網站(網址:www.skl.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資訊公開說明請查詢本公司全球網際網路網址:www.skl.com.tw,或逕至全國各分公司電腦查詢、下載。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但本商品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本商品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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