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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i-can傷害保險

107.05.31新壽商開字第1070000094號函備查
110.07.01依110.01.05金管保財字第10904951391號令修正

主要給付項目:

  1. 1.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2.意外失能保險金
  3. 3.意外骨折保險金

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並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註1)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意外骨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診斷,致成保單條款第七條所列骨折項目(註2)之一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第七條所列之完全骨折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四分之一給付。
如同時蒙受保單條款第七條所列二項以上骨折項目時,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的意外骨折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

註1.失能程度給付比例表:

失能等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給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5%

註2

骨折項目 完全骨折給付比例
1.指骨 0.10%
2.趾骨 0.10%
3.鼻骨、眶骨〈含顴骨〉 0.40%
4.掌骨 0.40%
5.蹠骨 0.40%
6.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0.60%
7.肋骨 0.40%
8.鎖骨 0.50%
9.橈骨或尺骨 0.75%
10.膝蓋骨 0.75%
11.肩胛骨 1.00%
12.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1.25%
13.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1.25%
14.頭蓋骨 1.50%
15.臂骨 1.25%
16.橈骨與尺骨 1.25%
17.腕骨(一手或雙手) 1.25%
18.脛骨或腓骨 1.25%
19.踝骨(一足或雙足) 1.25%
20.股骨 1.50%
21.脛骨及腓骨 1.50%
22.大腿骨頸 1.75%

新光人壽網路投保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107.05.31新壽商開字第1070000095號函備查
109.01.01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主要給付項目:

  1. 1.傷害醫療保險金

給付項目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受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上述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注意事項: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要保人(即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1. 本人(被保險人)同意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2.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3.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人之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4.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申領保險金給付時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或本人於投保時已通知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仍承保者,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仍應依各該險別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者,同意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新光人壽i-can傷害保險之預定附加費用率(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1%)最高21.36%,最低21.02%;新光人壽網路投保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之預定附加費用率(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1%)最高21.01%,最低21.01%;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或網站(網址:www.skl.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資訊公開說明請查詢本公司全球網際網路網址:www.skl.com.tw,或逕至全國各分公司電腦查詢、下載。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但本商品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本公司網站(www.skl.com.tw)查詢。
  • 本商品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