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5.03新壽商開字第1050000034號函備查
109.01.01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主要給付項目: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同一次住院期間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醫師指示用藥。
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但不包括下列費用:
藥癮治療、預防性手術、變性手術。
成藥。
指定醫師費。
人體試驗,但經全民健康保險專案批准給付者不在此限。
109.03.16新壽商開字第1090000085號函備查
109.04.15新壽商開字第1090000088號函備查
本公司對法定傳染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開始,不適用本契約「疾病」等待期三十日之約定。
前項所稱「法定傳染病」係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之傳染病名稱。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