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1.17新壽商開字第1040000292號函備查
113.07.01依113.04.26金管保財字第11304908291號令修正
主要給付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104.11.17新壽商開字第1040000293號函備查
110.12.01依110.11.29金管保壽字第1100149165號函修正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104.11.17新壽商開字第1040000294號函備查
111.12.22新壽商開字第1110000266號函備查
主要給付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其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以本附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為限。
前項「住院醫療費用」包含病房費、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醫師指示用藥、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及醫療器材使用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附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之調整係數之0.5%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急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附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之調整係數之1%為限。
註1.失能程度給付比例表
失能等級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註2.保險金限額
旅遊地點 | 歐洲申根地區 | 非歐洲申根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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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 最高上限為主契約之20%, 但最高以150萬為限。 |
最高上限為主契約之10%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 | 最高上限為主契約之20%, 但最高以150萬為限。 |
最高上限為主契約之10% |
註3.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特定地區 | 美國、加拿大 | 歐洲、紐澳、日本 | 其他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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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係數 | 300% | 150% | 100% |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