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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My Way定期壽險

105.04.18新壽商開字第1050000026號函備查
112.01.01新壽商開字第1120000002號函備查

主要給付項目:

  1. 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2.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金額 + 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 + 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注意事項: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但本商品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本公司網站(www.skl.com.tw)查詢。
  •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3%)最高66.68%,最低27.49%;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或網站(網址:www.skl.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資訊公開說明請查詢本公司全球網際網路網址:www.skl.com.tw,或逕至全國各分公司電腦查詢、下載。
  • 本商品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