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New Health健康保險
105.05.03新壽商開字第1050000034號函備查
113.09.01依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主要給付項目:
- 1.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給付項目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同一次住院期間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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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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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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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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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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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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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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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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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但不包括下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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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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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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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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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體試驗,但經全民健康保險專案批准給付者不在此限。
注意事項: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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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3%)最高23.02%,最低16.95%;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或網站(網址:www.skl.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資訊公開說明請查詢本公司全球網際網路網址:www.skl.com.tw,或逕至全國各分公司電腦查詢、下載。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但本商品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本商品為一年期非保證續保之個人健康保險。
- 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 若被保險人無法提供收據正本且未申請保單條款第六條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者,本公司改依保單條款第七條約定給付保險金,即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保險金,且受益人申請保險金後,不得再向本公司申請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之保險金。惟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 本商品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