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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Enjoy Life旅行平安保險

104.11.17新壽商開字第1040000292號函備查
110.12.01新壽商開字第1100000277號函備查

主要給付項目:

  1. 1.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2.意外失能保險金
  3. 3.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1〜11級失能給付比例(註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保險金額x3%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新光人壽Enjoy Life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本附加條款需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104.11.17新壽商開字第1040000293號函備查
110.12.01依110.11.29金管保壽字第1100149165號函修正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

給付項目

傷害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上限: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註2)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新光人壽Enjoy Life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本附約需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104.11.17新壽商開字第1040000294號函備查
111.12.22新壽商開字第1110000266號函備查

主要給付項目:

  1. 1.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2. 2.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3. 3.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給付項目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上限: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註2)x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註3)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其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以本附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為限。
前項「住院醫療費用」包含病房費、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醫師指示用藥、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及醫療器材使用費。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上限: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註2)x0.5%x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註3)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附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之調整係數之0.5%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上限: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註2)x1%x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註3)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急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附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之調整係數之1%為限。

註1.失能程度給付比例表

失能等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給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5%

註2.保險金限額

旅遊地點 歐洲申根地區 非歐洲申根地區
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最高上限為主契約之20%,
但最高以150萬為限。
最高上限為主契約之10%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 最高上限為主契約之20%,
但最高以150萬為限。
最高上限為主契約之10%

註3.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特定地區 美國、加拿大 歐洲、紐澳、日本 其他地區
調整係數 300% 150% 100%

注意事項: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新光人壽Enjoy Life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無提供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被保險人罹患依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責任。
  • 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突發疾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相當於中華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新光人壽Enjoy Life旅行平安保險之預定附加費用率(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1%)為8.5%;新光人壽Enjoy Life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之預定附加費用率(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1%)為8.5%;新光人壽Enjoy Life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之預定附加費用率(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3%)為17%;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或網站(網址:www.skl.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但本商品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本公司網站(www.skl.com.tw)查詢。
  • 資訊公開說明請查詢本公司全球網際網路網址:www.skl.com.tw,或逕至全國各分公司電腦查詢、下載。
  • 本商品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條款為準。